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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
【概要描述】 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
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期限1年。
4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随后多省/市纷纷发文,开展2024年资质动态核查通知,2024年度全国范围内资质大核查将正式拉开帷幕.■★...★■■..
为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6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分)包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许可机构
1月5日,河南省住建厅正式发布《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
,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其中涉及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执业和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重点关注了虚假材料注册、重复注册、社保关系问题、人证不符◆◆★■★★、超出执业范围、频繁更换注册单位、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实际到岗履职或随意更换等情形。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随着住建部的政策要求◆★★★★,以前很多企业在办理资质时都是找的短期证书,资质证书到手后人员就全部转走,然后就明目张胆的在裸奔。虽然也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狼来了这句话喊了很多次★◆■◆◆,但是之前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均是以抽查为主,但是随着监管系统升级,将动态核查纳入了常态化,这一次狼是真的来了。
广州:6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有这种情况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因违反建筑施工发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各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省内外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可随时登陆“资质动态核查■◆■◆■★”专栏查询核查结果◆◆。省住建厅已会同省发改委、水利、交通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运用的通知》◆★,拟于近期印发★■◆■■◆,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1.我厅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贵州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84号)。提出: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2018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记录为★◆★◆★■“不良行为”、省“三库一平台”预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 即日起,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定期开展比对。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随着住建部的政策要求,目前资质审批已经恢复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下一步全国或将全面启动资质监管系统■★◆■■,系统将自动对比注册人员★■,人员不达标将标注异常■★■,由此可见资质已经进入了3.0监管时代◆■◆■。
● 被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对其采取强制性投标限制措施!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综合资质按照综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与此同时,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七)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
● 调研督导阶段(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随机检查。检查重点是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相信此后各个省份都会开展频繁的资质核查运动,企业“裸奔”或将成为过去式◆■■★!
,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标注资质异常;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
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
根据名单统计共计2196家企业■■★◆:宝坻区135家★◆★■◆、北辰区114家、东丽区233家、和平区47家、河北区50家、河东区160家、河西区111家■■★、红桥区47家、蓟州区59家、津南区321家、静海区112家、南开区123家、宁河区60家◆★★、武清区401家、西青区223家。
浙江:对建企资质实施每周动态核查!中标后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对该中标人所有建企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3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提出:
日前,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由■■■★★“桂建云”平台每月对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下行)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
● 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和人员,各地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20%★◆■◆。重点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
● 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地住建部门组织企业◆★◆◆■、人员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在7月10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需汇总并上报自查情况。